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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要账公司阐述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员工以此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被法院驳回,为何?

发布:丽水讨债公司 时间:2024-01-21 点击:46 官网:https://xianyang.wjfzxh.com/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高某与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岗位为管理岗,工作内容为会计,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2023年2月,公司发放高某工资金额降为每月2180元。


高某遂于2023年8月5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高某就公司拖欠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裁决公司向高某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工资差额22920元和经济补偿96000元。


高某公司均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高某称在一审阶段申请向大连银行河东支行调取的三份《审计报告》证明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连续4年盈利,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2.公司提交证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公司是年年盈利的,公司根本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事实。高某是公司财务部员工,对公司资金情况了解充分,公司完全有能力全额给员工发放工资。3.高某在一审阶段递交对公司提供文件:《关于公司暂时调整工资支付方式的通知》和《公司工会“关于公司暂时调整工资支付方式的通知”的回复》的公章形成时间和电子文档(数据)生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书。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情况未提及。4.高某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九十七条支持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


另查明,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公司的经营环境及营收状况确实存在较大困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按照2180元标准向高某发放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因企业经营困难,其经过民主程序并与工会协商沟通后逐级通知了劳动者暂缓发放绩效工资,亦承诺将给在职职工予以补发。高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其相关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补发2023年1月、2月工资差额明细》;2.《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裁定书及冻结账户部分汇总》;3.《公司公司市政府项目欠款明细表》;4.《项目协议书及工程结算表》;5.《公司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公司公司第二十届三次职代会表决通过的文件;7.《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8.公司公司第二十届职代会代表选举过程及名单公示;9.公司公司董事长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工资发放流水;10.《关于公司缓(补)发在职员工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11.与工会协商缓发工资的相关材料。高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公司主张缓发工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其通知公司工会拟自2023年1月起暂发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保证五险一金社会保障费用,绩效工资暂不予发放,待公司资金形势好转,首先保证在职职工剩余部分工资发放等。公司工会复函同意公司该通知内容。公司因经营困难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但高某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工资差额22920元公司应当给付。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履行期为三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公司的经营环境及营收状况确实存在较大困难。高某虽提交相关证据以主张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


关于公司缓发工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一节,高某虽然对此存有异议,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公司相关文件系作伪,故对高某的上述主张法院均无法支持。


同时,高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公司因经营困难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履行了相关民主程序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对于高某关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标题:丽水要账公司阐述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员工以此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被法院驳回,为何?
网址:https://xianyang.wjfzxh.com/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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